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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旨在为广大网民提供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其合法行使以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必要,否则,便可能构成侵权。现在每月可能都有几起涉嫌违法或侵权的贴文。做为网站管理者,会对“明显”的违规贴文进行审核判定,采取审核、屏蔽、删除等管理措施。
而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或与事实有出入很难分辨的贴文,无论是对于网站还是网友而言都很难判断其真伪。网站既要保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的权力,也要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各界不受到网络违法行为的侵害。
所以对于网贴反映部分失实的或有其他隐情的,就需要被侵权对象积极配合,与大阆网论坛保持沟通告知,以便我们对帖文中不实成分进行编辑、屏蔽或关闭、删除处理。
同时,为了防止管理措施被滥用,做为网站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接到任何一个电话就会不假思索对任何贴文进行删除。因此,我们希望各相关方针对有异议的贴文在提出诉求时候要说明“具体的理由”和“原因”,出具书面的申请并说明合理理由。申请可采取书面文件提交大阆网论坛办公室,或者采取拍照、扫描件发送到客服邮箱:100637400@qq.com 。我们在收到相关书面申请或扫描件后,针对申请所陈述的原因和理由依法酌情处理。在邮件发送完毕后可拨打0817-6275666告知客服工作人员审核处理。
大阆网论坛多年来致力于为阆中市民创造良好的上网环境,积极响应拥护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对管好网络、服务百姓的殷切期望。始终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到依法办网,文明办网,倡导文明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而努力。
相关法规摘录:
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了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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