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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注销一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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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5 14: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阆苑食品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我局依法核查,现对该公司所属以下6家屠宰场(经营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予以注销,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微信图片_2026-02-05_143659_105.png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即刻作废、丧失法律效力,相关市场主体严禁以已注销许可名义,开展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任何涉动物防疫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擅自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及个人,我局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阆中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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