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南充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2025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和距离其边缘直线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阆中国家森林公园、四川构溪河国家湿地公园、5处散生国有林区(桥楼乡老牛山散生国有林区、老观镇老君山散生国有林区、千佛镇茶场包散生国有林区、鹤峰乡太阳包散生国有林区、妙高镇金城寺散生国有林区)为我市重点防火区域。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及国有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开展实名登记和扫码登记,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转移受威胁群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