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阆中市公安局 河溪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 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野生动物3只 2024年3月30日上午,阆中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欧某窜至阆中市河溪街道某社区,使用网购的诱捕器和诱捕围套,对野生动物进行诱捕。
犯罪嫌疑人欧某使用上述工具成功诱捕灰胸竹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只、环颈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
经审讯,欧某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欧某已被阆中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 不管是出于爱好 还是以食用、盈利为目的 非法猎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 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阆中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