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罚单显示,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四川阆中农商行被罚90万元。
时任阆中农商行新村路支行总经理母登刚对该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阆中农商行新村路支行客户经理吴芮对上述违规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二者均被警告,其中母登刚被罚7万元,吴芮被罚6万元。
时任阆中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邓建军对该行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阆中农商行公司部客户经理赵勇对上述违规负有直接经办责任,二者均被警告,其中邓建军被罚7万元,赵勇被罚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编审:吴婕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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