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施行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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