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网20余副、打渔船3艘 经查,2023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田某举、田某电话联系广安岳池县收鱼的易某到阆中市柏垭镇自然水域捕鱼,易某在明知是自然水域的情况下,依然雇佣肖某、徐某、徐某明三人,于2023年7月6日到阆中市柏垭镇南登观村罗家滩附近的自然流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 目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阆中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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