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4日,一女性消费者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本人2020年4月在阆中市东方广场某瑜伽馆缴纳了1788元办理年卡,办理后因工作忙,未开卡使用。现该店通知此年卡至2022年5月到期,且该店铺搬迁至阆中市某路某小区内更名为某某瑜伽生活馆,离家较远,很不方便,消费者与该瑜伽生活馆协调退卡退款一直未果,故拨打12315投诉,希望能通过市监局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件开展了调查核实。该生活馆负责人对消费者陈述的情况表示认可,但称该店在搬迁时已通过微信群向全体消费者发出搬迁通知,是消费者自己没看见,且因瑜伽卡已经快要到期,不同意给该女士退款,但提出该女士可以将该瑜伽卡转让给他人继续消费使用。双方争执不下,未达成一致。第二天进一步调解时,该女士提供了在该店办理会员的1788元微信转账记录,但双方都无法提供办理此卡时的相关票据和合同协议,商家表示未签定相关消费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也未开具任何手续。商家自行变更经营地址,给消费者造成不便,属于商家的责任,消费者无过错,故商家要求消费者自行转让瑜伽卡交由他人使用属于不合理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工作人员沟通、协商,规劝商家并说明理由,商家最终同意向消费者作出退卡退款承诺。两天后,该女士在该生活馆完成了退卡退款事宜,该件得到成功调处。 2022年4月12日,该女士到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消费维权一事表示感谢,并赠送“高效维权 为民解忧 公正执法 尽心尽职”的锦旗。
本案是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该生活馆中途变更提供服务场所的地址,仅是通过微信群发布变更服务场所的信息,而未直接通知消费者,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同时变更提供服务的场所,也给消费者就近锻炼身体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影响,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继续在该馆新地址享受服务或者退卡。该生活馆没有合理地与消费者沟通解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该局消费调解人员耐心调解,商家能配合解决此事,该投诉得到成功调处,消费者满意,并向该局赠送锦旗致谢。 来源: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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