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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阆中一市民遭遇退卡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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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11: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4日,一女性消费者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本人2020年4月在阆中市东方广场某瑜伽馆缴纳了1788元办理年卡,办理后因工作忙,未开卡使用。现该店通知此年卡至2022年5月到期,且该店铺搬迁至阆中市某路某小区内更名为某某瑜伽生活馆离家较远,很不方便,消费者与该瑜伽生活馆协调退卡退款一直未果,故拨打12315投诉,希望能通过市监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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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件开展了调查核实。该生活馆负责人消费者陈述的情况表示认可,但称该店在搬迁时已通过微信群向全体消费者发出搬迁通知,是消费者自己没看见,且因瑜伽卡已经快要到期,不同意给该女士退款,但提出该女士可以将该瑜伽卡转让给人继续消费使用双方争执不下,未达成一致第二天进一步调解时,该女士提供了在该店办理会员的1788元微信转账记录,但双方都无法提供办理此卡时的相关票据和合同协议,商家表示未签定相关消费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也未开具任何手续。商家自行变更经营地址,给消费者造成不便,属于商家责任,消费者无过错,故商家要求消费者自行转让瑜伽交由人使用属于不合理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工作人员沟通、协商,规劝商家并说明理由,商家最终同意消费者作出退卡退款承诺两天后,该女士在该生活馆完成了退卡退款事宜,该件得到成功调处。

2022年4月12日,女士到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消费维权一事表示感谢,并赠送“高效维权 为民解忧 公正执法 尽心尽职”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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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有代表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该生活馆中途变更提供服务场所的地址,仅是通过微信群发布变更服务场所的信息,而未直接通知消费者,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同时变更提供服务的场所,也给消费者就近锻炼身体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和影响,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继续在该馆新地址享受服务或者退卡。该生活馆没有合理地与消费者沟通解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该局消费调解人员耐心调解,商家能配合解决此事,该投诉得到成功调处,消费者满意,并向该局赠送锦旗致谢。

来源: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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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11:38: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反正办的时候容易,退时就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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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21:22: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商家不作为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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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22: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办卡容易退卡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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