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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农妇陆某在赶场途中,被邻居黄某家饲养的一只拴着铁链的白色大狗咬伤了腿部和前臂,陆某在挣扎中又被拴狗的铁链缠住腿部,摔倒跌伤了腰椎。陆某被送到医院治疗,黄某一气之下将肇事狗当场打死。陆某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开支医疗费8924.13元,其中狗主人黄某垫支了1000元。经司法鉴定,陆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陆某痊愈后,将狗主人黄某起诉到阆中市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续医费、护理费等共计57992.63元。黄某却否认自己家狗咬人的事实,甚至声称自己家里没有养狗。
经阆中市法院调查,认定系黄某家饲养的狗咬伤了陆某。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黄某作为狗的实际饲养人,应当对原告陆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该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陆某4.5万余元。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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