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中“对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变型拖拉机按照严于低速载货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严格做到期满报废”要求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禁止使用未经安全检验或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我局现依法对已达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共计33台进行牌证作废并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请公告牌证作废、注销登记的拖拉机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号牌和行驶证。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持拖拉机行驶证、机主身份证到阆中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股进行核实,逾期未作核实,将依法予以注销。 自公告之日起注销的拖拉机应停止使用,不得上路行驶和进行田间作业。若继续上路行驶和田间作业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拖拉机牌证作废并注销名单 阆中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