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卫生健康局对此作出回复:
一、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如果你是农村居民户口,且合法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需携带你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身份信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你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卫健窗口申报办理。县级复核审批通过后的次年起,申报人就可享受每月80元(年960元)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城镇退休职工及购买社保的城镇居民职工政策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发〔1982〕39号)文件规定:“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但连同原发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工资额”。如果你是城镇退休职工,在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退休手续一并办理。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享受对象政策
根据《阆中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2022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享受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且户口在我市乡(镇、街道),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失业、无业人员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对象”。如果你夫妻二人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携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身份信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到你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卫健窗口进行申报办理。乡镇通过信息比对,确认享受对象资格审核无误后,从审核通过当年起,可进行发放。一对夫妻可享受每月10元(年1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则由工作单位按月同工资一并发放(双职工则由各自单位发放每月5元,单职工则由用工单位发放每月10元),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文件出台后,2016年1月四川省印发了《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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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对阆中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祝你生活愉快。
来源:问政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