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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国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阆中市公安局精准研判、缜密侦查,于近日成功破获两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为“百日行动”再添战果。4月22日,阆中市居民张某到阆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在QQ上裸聊被对方敲诈勒索10万余元。经了解,4月20日,张某在交友软件陌陌上认识一位陌生网友,经过短暂的聊天后两人便添加了对方QQ,在QQ上进行视频裸聊。事后该网友用张某的裸聊视频和手机通讯录威胁其转账,张某因为害怕先后给对方转账10万余元。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对转账的十余万元去向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被诈骗资金转移到犯罪嫌疑人唐某、夏某等六人的银行账户后,再次被转出。经深挖细查,发现同年3月至6月,唐某等六人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共计转移诈骗资金流水高达1200余万元。办案民警以雷霆之势赶赴湖南、贵州等地将以上六人全部抓获归案。目前,唐某等六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阆中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月5日,阆中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巴都大道某通讯店铺门锁被撬,店里4部手机被盗。接到报案后,阆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通过摸排走访、蹲点守候,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蒙某等三人,三人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将盗窃的四部手机拿到南部县一手机维修店置换了两部苹果手机。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系手机维修店老板,明知该手机来路不明,仍以总价值4000元的两部苹果手机置换了蒙某等人盗窃得来的四部手机,后将四部手机卖掉,共获利3630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阆中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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