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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扩散!南充多地警方紧急寻找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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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3 11: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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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找受害人进行报案登记的公告

2020年1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发现以林某某为首的诈骗集团,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受害人到“蚂蚁金融”、“阿里金融”、“ 蚂蚁财富赌博”、“爱丽丝奢侈品海外代购”等平台进行投资期货、刷单及赌博,以此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特别巨大。目前本案涉及受骗群众较多,部分被害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全面查清该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犯罪,现就该案涉案被害人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该诈骗团伙在缅甸勐波“小八层”架设诈骗窝点,实行公司化管理,以高薪待遇为诱饵,从国内招募青年从事利用话术剧本诱导受害人到“蚂蚁金融”、“阿里金融”、“ 蚂蚁财富赌博”、“爱丽丝奢侈品海外代购”等平台进行投资期货、刷单及赌博,以此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涉及以上平台的被骗受害人,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受害人(已报案并立案的除外)。
二、登记日期
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止。
三、受理地点
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分局刑侦楼1楼106室,乔警官:0817-3687629)。
四、登记方式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二)涉及本人被骗时,与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涉及的通联账号信息、嫌疑人人设信息、涉诈骗APP信息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资料。
(三)向嫌疑人提供的账号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支付宝等其他转账依据及其他能够证明付款事实的书面材料。
登记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报案登记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对在“福耀新能源”虚假投资平台上
被骗受害人进行报案登记的公告

2021年4月,我局侦查发现以“大张伟”为首的诈骗集团,通过投资虚假平台“福耀新能源”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特别巨大。目前本案涉及受骗群众较多,部分被害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全面查清该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犯罪,现就该案涉案被害人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诈骗团伙在缅甸勐平架设诈骗窝点,下设财务、管理、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实行公司化管理,以高薪待遇为诱饵从国内招募青年从事诈骗工作,通过陌陌、探探、soul、QQ、微信等社交软件,包装虚假人设,进行网上聊天交友,后引导被害人转账投资虚假平台“福耀新能源”实施诈骗。涉及以上被骗受害人,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受害人。(已报案并立案,且已向公安机关提供名单的除外)

二、登记日期

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

三、受理地点

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营山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充市公安局营山县局3楼310室,段警官:0817-8219025)

四、登记方式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二)涉及本人被骗时,与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涉及的通联账号信息、嫌疑人人设信息、涉诈骗APP信息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资料。

(三)向嫌疑人提供的账号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支付宝等其他转账依据及其他能够证明付款事实的书面材料。

登记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报案登记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营山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2日



关于对在“恒大金服”、“恒大金融”、
“华为5G”虚假投资平台上被骗受害人
进行报案登记的公告

2022年1月,我局侦查发现以“阿珂”为首的诈骗集团,通过投资虚假平台“恒大金服”、“恒大金融”、“华为5G”对国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电信诈骗,涉案资金特别巨大。目前本案涉及受骗群众较多,部分被害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全面查清该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犯罪,现就该案涉案被害人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对象

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该诈骗团伙在缅甸勐波架设诈骗窝点,下设财务、管理、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实行公司化管理,以高薪待遇为诱饵从国内招募青年从事诈骗工作,通过陌陌、探探、soul、QQ、微信等社交软件,包装虚假人设进行网上聊天交友,后引导被害人转账投资虚假平台“恒大金服”、“恒大金融”、“华为5G”实施诈骗。涉及以上被骗受害人,尚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受害人。(已报案并立案,且已向公安机关提供名单的除外)

二、登记日期

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

三、受理地点

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营山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充市公安局营山县局3楼310室,段警官:0817-8219025)

四、登记方式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二)涉及本人被骗时,与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涉及的通联账号信息、嫌疑人人设信息、涉诈骗APP信息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资料。

(三)向嫌疑人提供的账号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微信、支付宝等其他转账依据及其他能够证明付款事实的书面材料。

登记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报案登记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营山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2日



来源:   南充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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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阆中网友
大阆中网友  发表于 2022-7-13 15:37:29 | 来自四川
加大反诈宣传,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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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3 20:4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望受骗者急速报案,争取挽回一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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