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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我局对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全市10家医疗机构因逾期未提交校验申请、不符合医疗机构标准等原因,已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自注销之日起,上述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阆中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30日
来源:阆中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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