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本院限你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全部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你予以罚款1000元,予以拘留15日。
近日,阆中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通过“惩戒预警”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2020年,侯某与阆中某醋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蒲某、保证人伏某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遂侯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官审理,依法判令欠款人阆中某醋厂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判令其投资人蒲某及保证人伏某对该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企业、个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侯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该企业及连带责任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内主动履行债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被告企业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蒲某、伏某也一直四处躲避企图拖延执行。
4月26日中午,根据申请执行人侯某提供的被执行人线索,该案承办法官立即带队实地查控并成功传唤被执行人蒲某到院。考虑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困难,遂给予其2个月的履行义务时限,并向其发出了《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拘留15日的司法惩戒措施。
在该起执行案件中,阆中法院以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创新手段,在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预警”的同时,也为其履行义务留出了一定宽限期,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彰显出了司法的硬度和温度,也是贯彻落实最高法要求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 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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