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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男子婚前未如实告知精神病史,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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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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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08: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从相识、相恋走到婚姻殿堂

婚后才知道爱人患有严重病史

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近日,一起依《民法典》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

获得了法院支持

下面,我们来看看

具体发生了什么故事


基本案情

1998年,蒲某某被诊断为“分裂样人格障碍”。因患有疾病,蒲某某的父母对其关怀备至,两老一直想让被告成家立业,无奈却迟迟没有遇到合适人家。2020年3月,43岁的杨某某(系再婚)与同岁蒲某某(系初婚)相识并恋爱,同年12月7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认识到共同生活期间,两人以结婚需要,在蒲某某父亲处借款17万元。

2021年1月29日,蒲某某与杨某某发生了激烈争吵,蒲某某突然情绪失控冲向厨房,抓起菜刀砍向杨某某,不料却误伤了自己的亲姐姐和父亲。后蒲某某被送往南部某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9月14日好转出院,经诊断,蒲某某为:精神分裂症。2021年3月27日,杨某某一纸诉状将蒲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并以蒲某某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的过错行为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本案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病症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被告在登记结婚前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在被告父亲处的借款性质认定问题,被告在其父亲处借款后将钱交与原告,从原、被告认识到结婚时间仅仅几个月时间看,原告是以婚姻为目的向被告家人索取财物,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应当酌情返还被告人民币15万元。另原告杨某某提出要求被告蒲某某赔偿的问题,法律是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本案的原告杨某某,自身存在过错,故对其主张赔偿1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送达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判后释疑,原、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目前原告已向被告返还了部分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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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正在指导被告办理兑付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第三十八条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基础上

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

撤销婚姻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

更体现了对每一个个体的关怀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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