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盗窃古墓赚钱 却在盗掘中因石头垮塌 造成一死一伤
2月22日 营山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盗掘古墓葬罪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与郑某某(已死亡)在营山县双流镇收购古玩时发现该镇龙凤村周学濂古墓。该墓修建于1830年,为古墓葬,属于国家不可移动的文物。在得知周学濂古墓上的两根石雕柱子值钱后,二人打起了歪主意。
2021年6月7日,张某某与郑某某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骑乘摩托车至龙凤村周学濂墓地。在盗掘周学濂副墓两根石雕柱子时,因石雕柱子上方的石头垮塌,将张某某和郑某某压住,致郑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因腿部、髋关节等处受伤不能移动,便报警求助。
营山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盗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导致古墓垮塌,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认识历史、学习历史、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国家宝藏。文物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文物。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破坏文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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