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编辑芒果 于 2022-1-28 17:31 编辑
阆中市商业街36号1栋1单元5楼2号居民范平: 我局于2021年3月4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修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户原属阆中市扶农乡1大队3社(现河溪街道办事处扶农社区居委会1组)村民,户中三人均于2007年1月25日迁至阆中市商业街36号1栋1单元5楼2号,为城镇居民。 2020年3月中旬,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溪街道办事处扶农社区居委会1组原旧宅基地处修建房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65.4㎡(其中建筑占地103.4㎡),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9.7㎡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单位)询问笔录。 2.证人证言笔录。 3.实地照片。 4.现场勘测笔录。 5.用地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截图。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阆自规案告〔2021〕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阆自规案听〔2021〕0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2月21日你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作出陈述申辩,2021年12月29日我局已向你送达了书面答复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5.4㎡,归还给阆中市河溪街道办事处扶农社区居委会1组集体经济组织; 2.限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5.7㎡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59.7㎡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处非法占用165.4㎡集体土地15元/平方米的罚款贰仟肆佰捌拾壹元整(人民币小写:¥2481)。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内容,并将罚没款缴至阆中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号:51001736436050696526-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谭晓东、李柏町 电 话: 0817—6275545 地 址: 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81号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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