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保障范围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开通范围
所有具备异地就医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在此基础上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三、取消省内住院异地就医备案管理范围
进一步优化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除下列情形外,参保人员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就医,无需备案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一)单位成建制异地工作人员在工作地住院就医(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住院就医(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三)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住院就医(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长期居住地(工作地)就医(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五)大学生在户籍地(实习地)住院就医;
(六)急诊抢救或转诊转院人员异地住院就医。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必须向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
四、明确住院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支付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就医地政策;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宣传,做好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对于参保人员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持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票据等报销资料回参保地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报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2年1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