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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法院发出南充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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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4 17: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本帖最后由 编辑芒果 于 2022-1-14 17:04 编辑

 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正式实施
中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时代

1月13日
阆中市人民法院
针对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监护人失职情况
发出南充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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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经法院调解,男子李某某与女子庞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女李某随父亲李某某生活。2016年10月,因小孩教育问题,李某随母亲庞某在重庆实际生活,父亲李某某则在云南工作,长期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对女儿李某也疏于联系。

     我院通过多元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李某抚养关系变更为由母亲庞某抚养。就父亲李某某的行为,我院向其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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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李某某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孩子及其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关心和了解孩子成长的详细状况,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触孩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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