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一家歌城,在未经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放映音乐电视作品,日前,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害版权方放映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9000元。
“原创经典MTV”和“原创音乐电视作品集”收录有《敖包再相会》等115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人为吉林省某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得知,阆中市某歌城擅自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自己公司拥有的《敖包再相会》等音乐电视作品,便委托湖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员工李某开展调查。2019年11月5日,李某委托湖南省长沙市某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阆中市阆水东路某歌城,通过点歌系统点播歌曲,消费支付89元。公证人员对此过程进行摄像及现场拍照。事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显示阆中这家歌城歌曲清单所列音乐电视作品115首的著作权均为吉林省某文化传媒公司拥有。
吉林省某文化传媒公司便以侵害作品放映权为由,将阆中市某歌城起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查,原告公司是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歌城未经原告公司许可或同意,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放映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公司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公司以点歌系统是向案外人购买,不侵权,无侵权故意,且部分歌曲不能点播为由进行抗辩,但被告购买的是点播设备本身,并非案涉音乐作品,其播放有关歌曲仍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日前,该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