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留言咨询,他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政策,原贴如下:
尊敬的市委领导,我是阆中河溪东岳庙村19组27号村民,因为我生母去世,父亲再婚,父亲名下只有我一个,继母名下有两个女儿,父亲跟继母结婚后没有再生育,村上也告知我们我父亲跟继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能够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而现在计生办告知我们不能享受,我想问下究竟是计生办跟国家的政策不一样呢,还是打着其他名义来享受我们村民该享受的待遇呢?
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文件(川卫发【2016】76号)第一条基本条件第二款以及第二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第二款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政策解释之规定(信息主动公开,您可在网上查询),您的继母王玉华在未办理合法生育二孩手续的情况下,生育了刘某双,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之条款,因此不能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河溪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按照政策已作详细解释,您继母再婚前违反(川卫发【2016】76号)第二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第二款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政策解释之规定,均不能纳入奖扶扶助政策。感谢您的来信!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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