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男性,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4月1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梁某某在手机上查看其女朋友唐某某与章某某合伙开在蓬安县**街的**养生馆内监控时,发现吕某某正在脱其女朋友唐某某裤子,并用手摸唐某某胸部,梁某某遂赶往该养生馆内使用拳脚和放在该养生馆内的铁质甩棍对吕某某进行殴打,致吕某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梁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接到蓬安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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