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城乡居民(含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本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由学校组织统一参保的大中专院校医务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般诊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每门诊1人次(含一个疗程),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每门诊1人次(含一个疗程),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5元。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比例进行支付,每年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20元。
2、市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用总额预算管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管辖区参保人数预算给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每人2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超支不补。
3、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