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3076|回复: 1

重磅!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135

回帖

4万

积分

网站编辑

积分
41128
发表于 2021-10-23 17: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中国新闻网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来源:@新华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1

主题

6316

回帖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积分
14310
发表于 2021-10-23 18:45: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新政策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大阆中 ( 蜀ICP备2020031798号 )

川公网安备 51138102000094号

川公网安备 51138102000094号

GMT+8, 2025-7-13 17:53 , Processed in 0.12772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