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给予2000元奖励。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的对举报人员发放人民币1000元至30万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每案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给予3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3.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给予5000元至1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4.缴获毒品10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5.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公斤以下, 每案给予3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6.缴获毒品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 每案给予5万元至7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7.缴获毒品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7万元至10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8.缴获毒品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 每案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9.缴获毒品2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 每案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10.缴获毒品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每案给予20万元至2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11.缴获毒品100公斤(含)以上的,每案给予30万元奖励。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的对举报人员发放人民币500元至20万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公斤以下,每案给予500元奖励;
2.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每案给予1000元奖励;
3.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公斤以上25公斤以下,每案给予2000元奖励;
4.缴获易制毒化学品2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5000元奖励;
5.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2万元奖励;
6.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5万元奖励;
7.缴获易制毒化学品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10万元奖励;
8.缴获易制毒化学品500公斤以上1吨以下,每案给予15万元奖励;
9.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吨(含)以上的,每案给予20万元奖励。
(四)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查获制毒工厂的对举报人员发放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公斤以下的制毒工厂,每案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2.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制毒工厂,每案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3.缴获毒品100公斤(含)以上的制毒工厂,每案给予20万元奖励。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查获容留他人吸毒的对举报人员发放人民币3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不满5名的,每案给予3000元奖励;
2.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不满10名的,每案给予1万元奖励;
3.查获吸毒人员10名以上的,每案给予2万元奖励。
(六)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查获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查获1名涉毒犯罪嫌疑人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奖励。
(七)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八)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九)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以及本办法中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以上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以上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纳入管制目录范围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缴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十二)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人员处置情况以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审核结果为准,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以称量笔录和鉴定意见为准。
各级公安机关督捕(通缉)的认定,以具体通知文件为准。
上级领导交办重特大毒品案件的认定,以具体批示材料为准。
(十三)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另有奖励规定,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