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因酒驾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料车轮爆胎,救援人员向警方举报了他涉嫌醉驾的犯罪事实。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某系广安人,现住阆中城区。2020年5月28日,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姤,对其处以罚款19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但事后杨某不知悔改, 在一个多月后的6月18日凌晨3时许,他在驾驶证被扣和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又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G75兰海高速南充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阆中方向行驶,不料行驶途中发生车辆爆胎。
杨某靠边停车后拨打电话求助。高速公路救援人员到场后,闻到了杨某身上浓烈的酒味,便报了警。经测,杨某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28.1毫克。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46.8毫克,属于醉酒驾车。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该院一审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审判决后,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驾驶证被扣,并没有引以为戒,又在短期内醉酒驾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且有犯罪前科,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南充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杨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来源: 南充见 分分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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