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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建设弃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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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9 20: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建设弃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阆中市建设弃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弃土处置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弃土,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所产生的需转移或遗弃的余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弃土的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受纳场作为建设弃土的统一处置场所,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需要、垃圾填埋或其他原因为由擅自设置受纳场。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设弃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产生建设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义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处置费用,并运入经批准设立的受纳场所。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利用建设弃土回填还耕等再生开发利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受纳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需要,按照“土不过江就近处理、区域弃土总体平衡、弃土与造地相结合”的原则,对受纳场进行统一规划,由依法取得城市建设弃土处置手续的企业建设和经营。
第十条  受纳场建设过程中,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临时用地租赁、房屋迁建、相关补偿等协调工作,自规局、住建局负责业务指导,补偿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受纳场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和使用,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受纳场经营手续的企业收取建设弃土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受纳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加强智能化建设,通过采取建设大数据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实现对建设弃土处置全过程的智慧化管理。
第三章  处置手续流程
第十五条  需处置建设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处置手续:
(一)审批前,备齐建设弃土处置申请书(包括运输时间、数量、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合同、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设备等);
(二)到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大厅相应的窗口,签订建设弃土管理服务协议,核定弃土方量、受纳场所、运输线路,领取处置核准文件和运输线路牌,并对运输单位车辆在大数据平台报备。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应会同经营企业优化服务,实行“一站式”受理办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经营企业行使以下职能及义务: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弃土受纳场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受纳场规划建设中规范用地、监督指导。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业监督、执法、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受纳场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设弃土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受纳场不按技术规范处置等行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处置手续和按规定做好建设弃土处置。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施工单位、运输过程、受纳场建设经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管。
(五)市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建设弃土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相关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用地流转、统征补偿、搬迁等前期相关事宜;负责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辖区内各类偷倒、乱倒、私设受纳场等违规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执法。
(七)纪委监委:负责查处在建设弃土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八)经营企业:负责按规划设计和相关要求做好受纳场建设、经营和管理;负责按技术规范做好建设弃土分类处置;负责受纳场关闭后的复垦复绿工作。
第十八条  为加强工作统筹,市上成立建设弃土处置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纪委监委、公安局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规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执法部门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住建局负责建设弃土离开施工场地前的监督管理,包括处置手续的办理、“一硬四有”(即硬化进出口道路,有沉砂池、冲洗设备、保洁人员、视频监控)建设、承运车辆装车及外观规范等;综合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负责承运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后的运输监管,包括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审批线路运输、是否运输到核准的受纳场等;承运车辆进入受纳场后,经营企业负责按规定做好建设弃土的分类处置。相关职能部门、经营企业应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在运输建设弃土时,应当随车携带运输线路牌,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设弃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弃土。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执法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1.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设弃土,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设弃土,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单位将建设弃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设弃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1.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设弃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弃土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受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依法查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设弃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弃土的;
(三)擅自设立受纳场接收建设弃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追缴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追缴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设弃土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设弃土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能职责的市级相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市纪委监委等职能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弃土的处置,以及除建设弃土之外的其他建筑垃圾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施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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