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本院对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颜宗勇,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千佛镇龙吟山村2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904029132 执行案号:(2024)川1381执2号 执行标的:383371.92元 申请执行人承诺: 1.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2.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并被人民法院有效控制的,对举报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91668、6277110
被执行人:史玉萍,女,200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新村路16号附1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200106200062 执行案号:(2024)川1381执1408号 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57293、6277110
被执行人:何开元,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裕华镇玉清村9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202131831 执行案号:(2020)川1381执2992号 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未掌握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者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817-6357232、6277110
本公告发布后本院将对举报信息以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者到本院登记相关信息,二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并仅对在先提供线索的举报者进行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公告有效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