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日前发布刑事判决书,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了裁决。 被告人苟某某(1970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被指控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以人民币六千元的罚金。 据判决文书披露,案发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晚22时左右,苟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隧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95.3mg/100ml,远超法定驾驶醉酒标准。
网络图片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指控书中认为,苟某某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还危及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在审理过程中,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缓刑三个月,同时处以人民币六千元的罚金。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苟某某的违法行为已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综合考虑其的坦白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态度,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人民币六千元罚金。 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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