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一消费者到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声称自己当日在阆中市城区某超市以1399元/瓶的价格,购买了国窖1573白酒2瓶用于送礼,微信扫码支付2798元。购后,拿回家查看发现酒的外包装粗糙,怀疑是假酒,要求对购买的产品进行鉴定及退赔,并现场提供了购买小票及微信付款凭证。该局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通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阆中片区打假人员来阆对消费者购买的2瓶1573进行鉴别,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次白酒外箱防伪标签、防伪胶带、生产批次和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确认消费者购买的1573白酒系假冒国窖1573,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阆中市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超市收银台背后的货架上还摆放有待售的国窖1573白酒2瓶,其中一瓶与消费购买的产品批次批号及外包装相同。执法人员现场将该瓶白酒进行了扣押,并要求该店负责人提供相关白酒的购进货物凭证,该超市负责人陈述,所售的1573白酒均是自己于2022年7月、8月从某供货商超市以930元/瓶的价格购进,并现场提供了自己的购进票据及微信转账凭证,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供货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超市货架及库房内检查发现有待售的上述批次及外包装相同的1573白酒17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家超市待售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扣押,并对阆中市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联系消费者及阆中市某超市负责人进行投诉调解,经双方调解,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 退还消费者购货款2798元;2. 赔偿消费者损失4202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投诉人赠送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商标侵权仿冒打击迅速坚决”锦旗一面。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可见,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在销售时不知道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但事后通过鉴定,确认所售产品为假冒国窖1573白酒,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之规定,经营者构成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处罚。
来源:阆中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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