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禁放区:阆中市沙溪街道辖区内以凤凰山、何家山为界以南的区域,保宁街道、七里街道、江南街道、河溪街道辖区城市建成区。(二)限放区: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特殊情况处理。遇有特殊情形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备审批。四、鼓励社会监督。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电话:阆中市公安局 110、阆中市应急管理局0817-6306110、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817-6263949、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0817-6222334。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2022年1月7日印发的《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LZ-2022-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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