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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李杰翔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杰翔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青海首虎”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李杰翔出生于1964年3月,内蒙古准格尔旗人,赴任青海前,他在内蒙古工作了34年,曾任呼和浩特市长,2017年5月升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并兼任通辽市委书记。
2019年9月,李杰翔跨省履新青海,担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2022年1月25日,李杰翔改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2年4月7日,李杰翔被查。
李杰翔是今年落马的第17名中管干部,也是十九大后青海落马的第3名副省级干部。
2022年9月19日消息,李杰翔被“双开”。
经查——
李杰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搞政治投机,为谋求职务晋升结交政治掮客,利用国有矿产资源搞政治交易,对抗组织审查搞政治伪装,求神拜佛搞迷信活动;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信奉庸俗的“酒桌文化”,肆意吃喝享乐,违规收受礼金;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市场经济活动;
道德败坏;
毫无纪法底线,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利用亲友经商做掩护,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杰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青海日报》消息,李杰翔被“双开”当日,9月19日,青海省委书记信长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大家一致表示,坚决拥护中央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会议指出,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予李杰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意志。
会议强调,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在对党忠诚、信仰信念、严以用权、作风家风上经常校准坐标,把对党绝对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品质和干事创业的根本前提,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将自我革命不断引向深入,始终在政治上保持清醒,以实际行动忠诚核心、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始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扛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李杰翔两个老上司都已被查
李杰翔此前受到外界关注,系因曾担任青海木里煤田非法采矿事件调查组组长。
2020年8月,祁连山南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问题被媒体曝光。随后,青海省成立了以李杰翔任组长,三名副省长任副组长,12个省直部门和相关地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情况专项调查组”,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查实了兴青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开采的问题。
木里矿区非法开采事件后续追责中,已有青海省副省长、海西州委书记文国栋等多名官员被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李杰翔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即包括一条“利用国有矿产资源搞政治交易”。
据此前报道,青海副省长、海西州委书记文国栋,省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已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6月被查。
3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书记、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受贿案,对被告人文国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文国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文国栋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共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书记、中共海西州委书记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1万余元。
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受贿一案。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2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蒙永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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