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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辖区车辆公告牌证作废的通告
广大车主朋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请公告(附件)内车辆所有人于2022年5月20日前到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需携带资料: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
特此通告。
2022年5月9日
附件:
编 辑:唐 琳
审 核:赵 茜
审 签:陈 懿
素材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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