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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关乎公众安全
4月24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肖某因在客车行驶途中抢控司机方向盘,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顺庆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肖某伸手拉拽客车方向盘 2021年9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肖某搭乘由武胜县烈面镇开往南充方向的大型普通客车时,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客车司机发生口角。上午9时许,当客车行驶至顺庆区玉带南路二段与南门西街交汇处时,被告人肖某从座位上走至客车驾驶位旁边要求下车,不顾车上10余名乘客的安危,用左手拉拽客车方向盘,致使客车在行驶中向右偏离行驶至右侧车道上,司机遂紧急制动停车并报警。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抢控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该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共安全无小事! 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将受到法律严惩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在乘坐交通工具时 多一份理解,多一点沟通 相互礼让,文明乘车 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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