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明知自己销售的保健品内含有禁用物质,有毒有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对外公开销售的当事人冉云高提起公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何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官提醒,生产者、销售者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心,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生产、销售让人民群众安全、放心、可靠的商品;消费者要树立自我安全意识,购买正规商家生产、销售的商品,坚决抵制含有安全隐患的“三无”商品;相关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同时,要经常组织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生产者、销售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