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各餐饮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阆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阆中市非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居民燃气用户安装燃气自闭阀实施方案>的通如》(阆安委〔2022〕2号)文件要求,为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用户应依法依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特告知你单位及时落实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主体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安装,相关部门将在7月31日前对全市餐饮行业领域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报警装置的企业将由执法主体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