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摆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高速公安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3月22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于3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摆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其所驾驶车辆无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未办理危化品运输许可证,且在高速公路运输过程中未配备危化品押运人员和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均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摆某运输危化物品距离上千公里,装载碳化钙(电石)车辆用篷布遮盖,如果遇水后将产生化学反应,即产生乙炔和氢氧化钙,并产生大量热量,同时该车查获时又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该行为具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潜在性,故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接到判决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