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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仪陇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林某等4人拘役及有期徒刑,并处以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9年10月1日,林某在仪陇县某镇开办的火锅店开业,为使菜品口感好、节约生产成本,他专门学习“老油回收技术”,将顾客吃剩的废弃锅底进行回收并用于熬制红油、炒料,然后再按比例配制成新火锅红汤底料,供顾客烫菜品食用。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林某分别聘请厨师黄某、李某按照“老油回收技术”帮忙熬制红油、配制锅底及回收锅底。2020年5月中旬,林某的一位亲属林某华参与到该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中,期间林某华帮忙回收锅底,按照“老油回收技术”帮忙熬制红油,并利用老油配制锅底。经群众举报,2020年12月16日,仪陇县公安局以林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查明在2020年6月至10月间,林某利用回收的废弃锅底油配制的红锅底料销售给顾客共1682人,红锅底料经营额共计47096元。2021年5月,检察机关指控林某等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仪陇县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等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4名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林某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黄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被告人李某在案发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间,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同时,法院宣布禁止被告人林某、林某华、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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