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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平,男,1982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镇。200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左平乘坐C5765次列车在南充站下车时,将同车旅客刘某某放在该次列车6号至7号车厢连接处过道上的一个白色24寸行李箱盗走,行李箱内有全新FILA紫色衣服一件及其他物品若干。当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左平在D755次列车4号车厢盗窃旅客边某某放在13C座位上的iPhone12pro max海蓝色手机一部。经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行李箱价值人民币420元、衣服价值人民币8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726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556元。被告人左平于2021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乘车信息、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有证人李某某、尹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有被害人刘某某、边某某的陈述;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有视听资料;有被告人左平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平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左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左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南部老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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