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阆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咨询: 领导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我方全责的情况下: 1..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主张20%自费药不予报销,要我们自己承担是否合理?签订合同时,是卖车销售员帮我们买的车险,我爸爸只签了字,对方有没有告知我爸爸自费药不报的事,我爸爸读书不多,只知道对方告知买的全险。第三方商业险额200万,这里是否违反《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21条? 2.还有现在保险公司告知对方医院护工费保险标准是120元一天,但是对方请的护工超出这部分,多余的是否要我们承担。 3.关于自费药问题,我在网上查询过,比如抢救输血费用,这是非医保类。,但是抢救必要手段,保险公司不赔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不赔,我是不是可以主张让保险公司承担举证的责任。 4.还有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我们承担20%医疗费,是否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因为合同上并没有写明我们需要要承担20%,他们现在要把这部分责任转移到我们身上 5.根据《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指南》第42条,“在非医保部分费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这个不能确定的是什么,是否是?不能确定为伤者治疗身体所花费的这部分自费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
市司法局的回复来了: 亲爱的网友,您好!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中,您就主张事项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裁决。涉及具体保险、赔偿等专业问题你可到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向律师咨询。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市司法局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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