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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既破坏生活环境,还造成巨大噪声污染,营山县城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是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近日,营山公安查处一起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市民万某因违反禁燃规定,被营山公安处行政罚款500元,经销商杨某因在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被处行政拘留5日。 2022年01月14日,营山县公安局朗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西林路某火锅店门口正在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经查,万某新店开业,为了图热闹,在明知道该处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红线圈范围内,依然心存侥幸在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我当时就是想既然是新店开业,就得要热闹一点,所以就放了鞭炮,现在想想真是后悔不已。”万某忏悔道。 随后,民警根据万某陈述,将向万某出售烟花爆竹的经销商杨某查获,经查,杨某明知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在位于北门街的副食店内出售烟花爆竹,营山公安根据法律法规对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年关将至 南南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喜庆的日子来临 大家一定要谨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对违规燃放行为“零容忍” 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如若违规 公安机关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 从严从重处罚,绝不留情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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