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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人,一男子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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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1: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燃放烟花爆竹既破坏生活环境,还造成巨大噪声污染,营山县城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是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近日,营山公安查处一起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市民万某因违反禁燃规定,被营山公安处行政罚款500元,经销商杨某因在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被处行政拘留5日。

2022年01月14日,营山县公安局朗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西林路某火锅店门口正在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经查,万某新店开业,为了图热闹,在明知道该处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红线圈范围内,依然心存侥幸在店铺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我当时就是想既然是新店开业,就得要热闹一点,所以就放了鞭炮,现在想想真是后悔不已。”万某忏悔道。

随后,民警根据万某陈述,将向万某出售烟花爆竹的经销商杨某查获,经查,杨某明知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规定在位于北门街的副食店内出售烟花爆竹,营山公安根据法律法规对杨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


南南提醒

年关将至

南南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喜庆的日子来临

大家一定要谨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对违规燃放行为“零容忍”

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如若违规

公安机关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

从严从重处罚,绝不留情

# 警方提醒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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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营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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