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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推广
城管执法有益经验和创新做法
南充城管
选取具有示范、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开展教育和警示
做到惩前毖后
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顺庆区
顺庆一公司未在指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500元,责令当事人整改,清理地面垃圾。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4日上午9时许,清泉寺北路雍景保利广场南充博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店面门前的人行道内燃放鞭炮,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当事人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执法队员根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清理了现场的碎屑和垃圾。
嘉陵区
嘉陵区一理发店开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被罚款500元,现场责令整改。
2022年1月1日上午9时许,嘉陵区城管指挥中心接市民举报,反映长城北路79号一理发店开业,为图喜庆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执法队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查看处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地面上留有烟花爆竹燃放的垃圾,随即找到理发店的负责人邓某,对邓某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同时邓某也认识到错误,表示立即改正。随后执法队员根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邓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现场整改,清除地面燃放垃圾。
法规小课堂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
(七)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知法懂法不犯法
以案例来说法
法无小事
违法必究
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若市民朋友有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
请拨打城管服务热线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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