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马某某承揽了一套私人住宅的劳务工程,包工头向某因质量问题同马某某的妻子刘某交涉,因一句“不给工钱”的话竟把她活活气死。死者家属认为向某负有直接责任,将其诉至法院,索赔近80万元。而法院认为,向某的言语并不具有违法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原因也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请。中年男子向某,是住在南部县某乡的一名建筑包工头。2020年5月,向某承包了西充县西碾乡张某的私人住宅修建工程。同年5月16日,向某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西充县某乡60多岁的马某某,约定第二天即5月17日开工,同年8月17日完工。在施工时,马某某及其儿子马某、老伴刘某均在工地做工,刘某主要负责为工人煮饭等杂活。2020年10月26日上午,工程主体已完工,正在盖瓦,包工头向某的一位朋友来到工地,称房子修得不好要返工,向某认为他说得有道理,便找施工方交涉。当天马某某不在工地,向某便找到刘某,说房子要返工,刘某不认可,称向某一直在工地上监工,现在房子快修完了才说没修好,双方针对施工质量问题发生争论。在工地做工的刘某的儿子马某也与向某发生争论,在争论中双方都没有讲脏话、粗话,也没有抓扯、推搡等动作。向某当时说了一句话:“如果返工不符合要求,我就不得付剩下的工程款。”刘某听后,当场气得脸色苍白,还用手抱着腹部,感到身体不适,中午饭也没有吃,于当晚在家中死亡。2020年11月4日,经西充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调解,双方对劳务结算达成协议,对刘某死亡的处理未能达成协议。死者刘某的丈夫及儿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向某赔偿各项损失共799715元。原告方在法庭上认为,因被告向某说话不当,致使从没有患过病的刘某在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和伤害,进而导致刘某死亡,向某的侵权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被告向某辩解,他与死者刘某进行争论并没有违法性,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方没有举证证明刘某的死亡原因,刘某的死亡与他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向某具有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原告马某某承包该劳务后,安排其妻刘某、其子马某在工地上从事有关劳务,实质上是一种家庭承包行为,任一家庭成员均可代表原告马某某家庭。被告向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与刘某、马某进行交涉,他的言语和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他不能也不应当预见刘某死亡的后果,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原告未提供刘某死因的证据,不能确定刘某死亡与向某的言语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项法定构成要件。本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向某对刘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态,或者对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故向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同时,原告没有举证提供刘某的死因,故无法证明向某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来源丨南充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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