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一男子多次偷割别人家的蔬菜,卖了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事曝光后引发网友争议,是不是量刑过重?
据广西桂林灵川法院法治传播平台11月18日公布消息,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受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 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 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受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青豆去卖。 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作出上述判决。 有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疑问,是不是有点量刑过重了? 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网上舆情,灵川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金额和次数是分开的,毛某属于多次行窃,符合入刑标准。另外,毛某还有故意伤害罪前科,综合考虑才作出上述判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些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来源: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