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申请人鲜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执行人孙某、朱某。2015年12月30日,孙某、朱某因资金短缺在鲜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次月还款并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后被鲜某发现两证均为假证。
经多次催收无果,鲜某向我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经审理查明,孙某、朱某系发小关系,并出具有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鲜某现金叄拾万元整,借款人孙某”,故判决被告孙某、朱某偿还原告肖某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朱某表示已与孙某于2016年离婚而且借条自己并未签字,但自己愿意承担10万元债务,鲜某表示同意后,朱某当场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孙某却一直不主动履行剩余20万元义务,鲜某不得已遂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孙某故意躲藏拒不配合,故当时案子只能进行终本结案。虽然案子暂时终结,但执行法官仍然没有放弃,除网络资金监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对孙某的下落也在积极寻找。近日,终于在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街道圣灯社区发现孙某行踪,我院执行干警随即前往成都核实情况,并找到孙某。最终孙某的弟弟知晓此事后表示愿意代替孙某履行义务,偿还剩余欠款20万元,在双方协商下利息给付3万元,剩余利息鲜某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