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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相关措施出台后,家教还能开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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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08: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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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我给孩子请家教,回家辅导学科类培训可以吗?”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成都市作为全国9个试点城市之一,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双减”措施陆续出台。


按照最新要求,从2021年7月20日“双减”文件印发起,成都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员今后参加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的培训费。



提问

不补课,我有钱请家教可以吗?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出台《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指出,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攢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21] 40号)明确


“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1]8号)指出


“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规性学科类校外培训一般是指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登记的培训场所和规定的培训时间,由其所聘请的具有教师资格的培训人员,按照规定的培训方式,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的符合培训内容要求的学科类培训服务。”


“对不符合上述合规性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学科类培训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 ‘住家教师’ ‘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2.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3.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4.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5.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6.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 2020]85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公告》


全省所有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要按照总局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重新进行规范登记.....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而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 (https://www.jyfwyun.com )显示: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

对应行业:809其他居民服务业

说明: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

“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对应行业:809其他居民服务业

说明:为3岁以上幼儿非在幼儿园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不包括从事课余辅导、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类的业务)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1] 59号)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未经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教育咨询、自习辅导、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开展教育培训业务。”



注意

还有这些红线同样不能踩!

红线一:关于审批

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再受理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红线二:收费标准

义务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举办者不得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


红线三:培训机构不得抽逃出资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红线四:开办资金不可以认缴

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实缴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不少于培训机构1学年度办学及运营成本(含场地租金和教职工工资)。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足额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足额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红线五:关于安全

小学、初中培训教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3层以上,且不得超过建筑耐火等级对应的最高楼层。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得出借、出租、买卖办学许可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完成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前,不可以招生。


未按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线六:关于培训内容

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来源丨四川发布客户端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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