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吸毒,2010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2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1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赖某某,男性,199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1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某某,男性,1991年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2月14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1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到蓬安县文君路星光灿烂歌城唱歌。不久,周某某的同学陈某某到周某某等人的房间内喝酒聊天,期间周某某继续劝陈某某喝酒,陈某某表示已经喝多了,不能再喝。周某某认为陈某某不给面子,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后不欢而散。当周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走至歌城过道时,陈某某将周某某拉住并给他人打电话。赵某某误以为陈某某在打电话叫人来打架,为了打架时不吃亏,便打电话给已经回家的被告人赖某某,叫赖某某带上打人的工具尽快返回歌城。之后周某某、赵某某在歌城大厅内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被他人拉开后,陈某某坐在过道的沙发上继续打电话。此时,赖某某从家中携带了三根甩棍至歌城,分给被告人邓某某、赵某某各一根。随后,被告人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又对陈某某拳打脚踢,赖某某、赵某某使用甩棍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的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周某、赖某、赵某、邓某案发后主动到蓬安县公安局相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违法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赖某某、赵某某、邓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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