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青年杜某在西安某住宅小区从事装修时,不慎从五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装修公司一次性赔偿杜某亲属共计170万元。杜某父亲向杜某妻子张某转账22万元。
张某认为公婆扣下了属于自己和女儿的赔偿款,于是将公婆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对赔偿款重新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杜某死亡时为22岁,杜某的父母分别为49岁和47岁,三人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均不符合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杜某女儿在杜某死亡时不满周岁,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杜某女儿系未成年人,对死亡赔偿金依赖性较强,应适当多分。同时,杜某父母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二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且需要抚养年仅11岁的幼子;张某还年轻,正处于干事创业的盛年,虽需抚育幼女,但已单独预留了其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张某对抚恤金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小;杜某因工25岁死亡,其成长过程中父母付出颇多,实为不易,中年丧子,悲痛更甚;张某与杜某婚姻生活不足2年,其付出较父母相应较少。因此,对余款的分割,杜某父母适当多分。 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某父母向张某补支赔偿款8万余元,杜某女儿的赔偿款58万余元由法定监护人张某监管。 9月2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盘龙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成功调解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今年7月,赵某国在上海市工作中因意外身故,其胞弟赵某友前往上海市代为处理丧葬赔偿事宜。赵某友与赵某国所在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因赵某国死亡所产生的费用1600000元,该费用存入赵某国父母袁某某、李某某及胞弟赵某友银行卡内。赵某国的妻子王某某及大女儿赵甲得知此事后,与袁某某、李某某、赵某友协商分割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盘龙法庭受理该案后,对相关账户及时进行保全处理,同时走访被告家中,听取被告意见,送达法律文书。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走访了解到原、被告分歧较大,简单的判决处理并不一定能消除双方的矛盾,遂联系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一起调解处理该案。开庭当天,承办人帮助梳理了双方争议焦点,并重点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释法明理,村委会干部重点从人情道义的角度进度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