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青年杜某在西安某住宅小区从事装修时,不慎从五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装修公司一次性赔偿杜某亲属共计170万元。杜某父亲向杜某妻子张某转账22万元。张某认为公婆扣下了属于自己和女儿的赔偿款,于是将公婆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对赔偿款重新分割。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杜某死亡时为22岁,杜某的父母分别为49岁和47岁,三人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均不符合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杜某女儿在杜某死亡时不满周岁,依法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杜某女儿系未成年人,对死亡赔偿金依赖性较强,应适当多分。同时,杜某父母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二人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且需要抚养年仅11岁的幼子;张某还年轻,正处于干事创业的盛年,虽需抚育幼女,但已单独预留了其女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故张某对抚恤金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小;杜某因工25岁死亡,其成长过程中父母付出颇多,实为不易,中年丧子,悲痛更甚;张某与杜某婚姻生活不足2年,其付出较父母相应较少。因此,对余款的分割,杜某父母适当多分。 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某父母向张某补支赔偿款8万余元,杜某女儿的赔偿款58万余元由法定监护人张某监管。 |